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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赛锘起诉天津加马电潜泵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点击次数:2596   更新时间:202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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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211民初2713

原告:湖南赛锘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易大道959号高科新马金谷A5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双全,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天津加马电潜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资阳路15号(南开工业园10号楼1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夏中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延增,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原告湖南赛锘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赛锘公司”)诉被告天津加马电潜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加马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5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727日、20218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审判员陈永红独任审理,实习法官助理欧小晶协助审理,书记员雍家璇担任法庭记录。第一次开庭,原告湖南赛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双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被告天津加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延增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湖南赛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炜、被告天津加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延增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突发,第二次开庭系视频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赛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就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标题为《电动鹤管潜油泵选型须知》文章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公司官方网站首页置顶位置、在湖南和天津的省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且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司官方网站首页置顶位置的道歉声明至少保留三十天,恢复原告名誉;3.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客户作出解释与澄清,恢复原告声誉;原告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疆库尔勒中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及民营储运油库;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并赔偿原告因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20,000元(公证费和律师费);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中国境内采取永磁电机原理的电动潜油泵并用于鹤管式安装且以及颁发了Ga防爆证的企业。原告自2019年开展业务以来,经常被客户询问起关于潜液泵的安全性能等相关事宜。经原告询问客户得知,被告于2019522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标题为《电动鹤管潜油泵选型须知》。被告发布的文章中对鹤管潜油泵选型流程等事项进行了介绍后又以红色字体做出“警示”,内容为“现电动鹤管潜油泵市场存在以下问题:“现在市场有一种永磁电机潜油泵...随时可能发生扫膛..产生火花...很危险”被告列举了5条问题,将其描述的潜油泵说成是一种危险性极大的产品,而其生产的绿牌潜油泵是安全的。被告在文章中所描述的该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潜油泵”系原告生产与销售的产品。原告系全国生产此类产品的三家之一,因此,被告的言论与文章具有非常鲜明的指向性。同时被告利用该文章长期在原告客户处进行所谓的警示宣传,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不利影响。由于原告生产与销售的该类产品适用场合特殊,因此原告客户与潜在客户看到被告对原告的产品产生严重的质疑并有多家客户与原告解除依据签订的购销合同,致使原告在声誉上,经济上均遭受巨大损失。被告为达到推广自身产品,恶意竞争的目的,肆意诋毁原告产品的行为明显系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天津加马公司主要答辩要点:一、被告在公众号发表文章是对永磁电机潜油泵这一产品用于0区的安全性进行了客观评价,并非针对原告,也并未指明是由哪家公司生产的何种品牌、何种型号的产品。二、被告发表评论文章的时间是2019522日,原告取得0区使用防爆合格证时间是20191029日,从时间顺序上来看,被告亦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三、被告发表的评价依据的论据均系权威媒体的相关报道及对本领域相关专家的咨询意见,在天津防爆所备案的使用说明书也证明了永磁电机潜油泵在0区使用确实存在危险性,被告没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其仅是对针对大功率永磁电机潜油泵在0区使用的潜在危险性作出了正当性评论,不属于误导公众,不构成商业诋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湖南赛锘公司于20171127日成立,系从事泵及真空设备制造;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及电机的研发和制造;机电设备加工;机械设备、储运设备(流体装卸臂及配件);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销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研发、安装、销售及技术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加马公司于200243日成立,系从事泵加工、制造;电缆、热缩材料加工、检测;机械零部件加工;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机动车除外);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告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有一定的竞合。2019212日,原告湖南赛锘公司取得国家防爆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天津)颁发的智能电动潜液泵(型号及规格:SN-QYB-/③)《防爆合格证》;20191029日,原告湖南赛锘公司取得国家防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颁发的潜液式电动泵(型号及规格:SN-QYB-/③)《防爆合格证》。

2019522日,被告天津加马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绿牌防爆潜泵”中发表《电动鹤管潜油泵选型须知》文章,该文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告知读者鹤管潜油泵选型流程,第二部分为警示,警示中载明:“现电动鹤管潜油泵市场存在以下问题:1.现在市场有一种永磁电机潜油泵,永磁电机自身带有能量,随时可能发生'扫膛',即转子和定子的间隙只有0.2毫米,发生摩擦产生火花;绿牌潜油泵自身不带能量,不会产生火花……。5.永磁电机内的磁钢是脆性材料一旦碎裂,掉下的碎渣会产生火花。鹤管潜油泵的工作环境免不了经常碰撞,很危险”。原告就被告发布的上述文章至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

另查明:一、被告天津加马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绿牌防爆潜泵”中发表《电动鹤管潜油泵选型须知》文章涉及到的永磁电机潜油泵,原告湖南赛锘公司不是该产品的国内独家生产厂家。二、原告就本案诉讼事宜委托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书》,原告花费本案律师代理费18,000元,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律师代理费发票。

再查明:2020723日,案外人连云港华鑫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致函原告湖南赛锘公司,内容为:关于我司2020716日与贵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号HTXS-200716,合同内容为:【只能电动潜液泵、型号SN-QYB50-8/T、数量6台、合同价款:156,000元】。基于现在市场上流传贵公司生产的智能电动潜液泵永磁电机磁钢存在打火及电机扫膛的使用安全性问题。我公司现决定:1.取消与贵公司签订的HTXS-200716号合同;2.暂停与贵公司的业务合作。基于我公司对合作伙伴负责的态度,要求贵公司尽快作出关于永磁电机产品安全性的解释或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产生产品没有风险,我公司后期项目会酌情考虑使用贵公司产品。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与案外人连云港华鑫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解除《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解除合同时,案外人连云港华鑫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还未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其仅提交了《合同终止通知函》,未提交解除《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他证据。被告陈述:其已删除涉案文章。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公证书》、《防爆合格证》、《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回复函》、(2021)湘民终163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现综合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绿牌防爆潜泵”发表《电动鹤管潜油泵选型须知》文章中,关于“永磁电机潜油泵”的警示风险的描述,虽然并非直接指向原告,但由于原告既是“永磁电机潜油泵”的生产厂家,又是被告的产品竞争对手,上述文章的内容足以使原告的用户对其产品的安全性产生质疑。而原告生产的产品取得了国家防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颁发的潜液式电动泵《防爆合格证》,被告也并无原告的潜油泵存在安全隐患的确切证据,故被告对竞争对手发表评论性言论,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对原告构成网络侵权。关于被告称其发表评论文章的时间为2019522日,原告取得0区使用防爆合格证时间为20191029日,从时间顺序上来看,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且被告在告知电动鹤管潜油泵选型须知提出警示,仅对永磁电机潜液泵这一产品用于0区的安全性进行客观评价,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告的不正当、不合理的评价,目的在于通过诋毁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削弱对方的竞争能力,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势必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出具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其所有公司的官方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应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连续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对原告提出在湖南和天津的省级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客户作出解释与澄清,恢复原告声誉的诉请,因被告已删除涉案文章,且原告未提交其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受到涉案文章影响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需向原告赔偿直接损失1,000,000元及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公证、律师代理费20,000元的问题。本案中,被告虽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发布的文章在影响人们对原告产品的社会评价同时,也会导致部分商家降低购买永磁电机潜油泵的意愿,从而间接影响原告可预期的收入。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为1,00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直接损失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展开调查取证,进行公证、聘请律师而产生了相应费用,上述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所发生的费用,故对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六)、(七)、(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加马电潜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赛锘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连续十日在被告天津加马电潜泵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向原告湖南赛锘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二、如被告天津加马电潜泵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法院将公告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天津加马电潜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限被告天津加马电潜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赛锘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赛锘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湖南赛锘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天津加马电潜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 判 员 陈 永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欧小晶

书 记 员 雍 家 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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