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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申请书

点击次数:2402   更新时间:2021-7-20

点击下载: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加马电潜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资阳路15号(南开工业园10号楼1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夏中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株洲少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物价局院内2栋304号。

申请人因网络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湘(2021)02民终字163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2民终字163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


事实及理由:
终审判决认定天津加马电潜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加马)对被申请人构成网络侵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一、天津加马发表的文章没有特指株洲少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少梧),也没有特指株洲少梧的产品。从文章内容分析,天津加马只是对永磁电机潜液泵这一产品用于0区的安全性进行了客观评价,并未指明是由哪个公司生产的、何种品牌、何种型号的产品,所以该评论内容并不针对株洲少梧,被上诉人在文章涉及的是潜油泵,而株洲少梧生产的是潜液泵,二者并不一致。生产永磁电机潜液泵的企业并不只是株洲少梧一家。即使在商业诋毁这一侵权行为中,作为受诋毁的经营者,也应该是“明确特定”或“可依客观条件准确推定”的。因为商业诋毁只有在具备损害他人商誉、
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危害可能时才具有法律规制之必要;当社会公众无法基于一般理性判断行为的具体指向时,该类“商业诋毁行为”的危害性亦不复存在,故无苛责之必要。况且,该评论文章点击率至删除时也不过99次,对任何人不至于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二、申请人在文章中说永磁电机潜油泵的缺点是会发生“扫膛”、因摩擦会产生火花、磁钢会生绣退磁以及不能做大功率的等等这些都是有理论根据的。天津防爆所核发的永磁电机潜液泵在0区安装使用的使用说明书,附加了一些在接卸环境中难以操作的限制条件,足以证明永磁电机潜液泵在0区环境安装使用的危险性。既然该产品用于0区环境事实上存在这样的危险性,那么天津加马发表文章提示用户就不属于主观恶意,毕竟生产安全是应该放在首位的。另外,经营者也不应借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名而拒绝别人评论(包括竞争对手的评论),因为这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关键的问题是评论方是不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从而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也是言论自由的应有边界。

综上所述,天津加马认为:原一、二审判决罔顾事实真相,牵强附会,执意认定天津加马网络侵权行为成立,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再审。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加马电潜泵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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