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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点击次数:2646   更新时间:2021-11-29

点击下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湘民申33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宙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加马电潜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资阳路15号(南开工业园10号楼1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夏中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曾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延增,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株洲少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物价局院内2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伍少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霄,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加马电潜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加马)因与被申请人株洲少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少梧)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2民终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加马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构成网络侵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天津加马发表的文章没有特指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产品,评论内容并不针对被申请人,且评论文章点击只有99次,不至于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再审申请人的评论有理论根据,属言论自由,不构成侵权。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株洲少梧提交意见称,天津加马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已查明,被申请人不是永磁电机潜油泵的独家生产厂家,其生产的产品取得了国家防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颁发的潜液式电动泵《防爆许可证》,没有证据证实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禁止或限制生产、销售永磁电机潜油泵的规定。且被申请人生产的永磁电机潜油泵属于合格产品,再审申请人主张永磁电机潜油泵具有危险性,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在其微信公众号“绿牌防爆潜泵”发表的《电动鹤管潜油泵选型须知》文章中,发布“永磁电机潜油泵”具有风险等内容,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在网络上公开发布风险提示内容,对永磁电机潜油泵的生产厂家均产生不利影响,构成侵权。被申请人系永磁电机潜油泵的生产厂家之一,再审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对被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构成侵权。而点击量的多少仅是不利影响及侵权程度的大小,并非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故再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非独家生产厂家及点击量少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津加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加马电潜泵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审判长          孙建立
审判员          曾群山
审判员            米佳 
法官助理      邓佩夫
书记员             金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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